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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管機關受理列管化學物質與列管產品之輸出、輸入或販賣許可證申請,得遴聘相關政府機關代表與專家學者進行審查,並應於三十日內完成審查。
  2. 前項申請文件經審查不符合規定者,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屆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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