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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禁止輸入。但作為下列用途者不在此限: 一、使用海龍作為軍用或民用航空器之滅火用途。 二、學術研究、實驗室或其他經許可之用途。
  2. 申請前項第一款用途之輸入者,應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始得為之。
  3. 申請前項第二款用途之輸入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及用途之說明文件。 四、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無法替代之原因說明文件。 五、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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