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輸出,應由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進口國之許可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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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之輸出,應由廠商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始得為之: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進口國之許可文件。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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