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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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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販賣列管化學物質或列管產品,應由廠商向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
申請取得販賣許可證後,始得為之。
販賣許可證分為下列兩類: 一、第一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原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一類販賣許可證。 二、第二類販賣許可證:販賣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取得第二類販賣許可證。
同時販賣原生與再生列管化學物質之廠商應分別取得販賣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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