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蒙特婁議定書列管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第一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2. 申請第二類販賣許可證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列管化學物質之來源、成分及數量證明文件。 四、符合第十七條、第十八條規定之回收設備、回用設備之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3. 販賣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廠商得於許可期限屆滿前三至六個月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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