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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室氣體階段管制目標及管制方式作業準則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及各部門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訂定階段管制目標及部門溫室氣體排放管制目標時,應進行專家諮詢及舉辦公聽會,並作成書面紀錄。
  2. 前項舉行公聽會之時間、地點、辦理方式等事項,除應以網際網路方式公開外,並得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3. 人民或團體得於各階段管制目標報行政院核定前,以書面或網際網路方式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中央主管機關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意見。
  4. 前項意見參採情形及其他有關資訊,應以網際網路或登載於政府公報等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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