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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購大型柴油車貸款利息補助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辦法補助對象為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八月十八日起購買新車及辦理汽車新領牌照登記,並完成下列大型柴油車之車體回收及車籍報廢之申請企業或個人: 一、九十五年九月三十日以前出廠之大型柴油車。 二、九十五年十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間出廠,且取得中央主管機關依九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之交通工具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發之汽車車型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大型柴油車。
  2. 申請補助經核可者,自申請日起計補助貸款利息,且不得將本補助金移作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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