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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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機車汰舊換新:指淘汰老舊機車並新購電動二輪車或七期燃油機車。 二、老舊機車:指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三十日(含)前出廠之燃油機車。 三、電動二輪車,指下列三類車型: (一)電動機車:指依經濟部推動電動機車產業補助實施要點,由經濟部認可之國內合格電動機車製造商所生產並取得合格產品認可之重型、輕型及小型輕型等級電動機車。 (二)電動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備查者。 (三)電動輔助自行車:指使用鋰電池並取得交通部核發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安全審驗合格證明,經中央主管機關依第十條規定備查者。 四、七期燃油機車:指符合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六條規定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一月一日施行之新車型審驗排放標準,並取得中央主管機關排氣審驗合格證明之非大型重型等級量產燃油機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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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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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條條文
- 第六條條文
- 非名詞
- 移動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 第 6 條條文
- 機車汰舊換新補助辦法 第 10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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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