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音管制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本標準用詞,定義如下: 一、管制區:指噪音管制區劃定作業準則規定之第一類至第四類噪音管制區。 二、音量:以分貝(dB(A ))為單位,括號中 A 指在噪音計上 A 權位置之測量值。 三、背景音量:指除測量音源以外之音量。 四、周界:指場所或設施所管理或使用之界線。其有明顯圍牆等實體分隔時,以之為界;無實體分隔時,以其財產範圍或公眾不常接近之範圍為界。 五、時段區分: (一)日間:指各類管制區上午七時至晚上七時。 (二)晚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七時至晚上十一時。 (三)夜間:第一、二類管制區指晚上十時至翌日上午七時;第三、四類管制區指晚上十一時至翌日上午七時。 六、均能音量:指特定時段內所測得音量之能量平均值。20Hz 至 20kHz之均能音量以Leq表示;20Hz至200Hz之均能音量以Leq,LF表示;其計算公式如下: (一) ╭ ╮2 1 T │Pt │ Leq = 10 log ─∫ │──│ dt T 0 │P0 │ ╰ ╯ T :測量時間,單位為秒。 Pt:測量音壓,單位為巴斯噶(Pa)。 P0:基準音壓為20μPa。 (二) 200 Hz 0.1×Leq,n Leq ,LF= 10 ×log Σ 10 n =20 Hz Leq,n :以 1/3 八音度頻帶濾波器測得之各 1/3 八音度頻帶均能音量。 n :20 Hz 至 200 Hz 之 1/3 八音度頻帶中心頻率。 七、最大音量(Lmax):測量期間中測得最大音量之數值。 八、複合音量:指欲測量地點之音量由二個以上設施所產生並合成之音量。 九、週期性變動:指音量產生之時間週期大致一定。 十、間歇性變動:指音量產生之週期不規則。 十一、百分率音壓位準(Lx):顯示測量噪音期間 x%比例時間,其噪音值大於或等於該位準。 十二、工廠(場):指具有以人工或機械製造、加工或修理性質之場所。 十三、娛樂場所、營業場所:指具有營業行為之商業、休閒、餐飲或消費之場所。 十四、營建工程:在地面上下新建、增建、改建、修建、拆除構造物與其所屬設施及改變自然環境之施工行為。 十五、擴音設施:具有接收音源音量裝置(含可外接麥克風、收音器之功能)及音量擴大功能之設備或設施。 十六、整體音量:指包含欲測量音源音量及背景音量之總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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