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噪音檢驗處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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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進口汽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客車之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驗證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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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取得進口汽車或總重量逾三千五百公斤客車之合格證明或測定報告者,應依本辦法規定申請驗證核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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