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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環境音量標準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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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之一型噪音計或國際電工協會標準(IEC 61672-1)Class 1 噪音計。 二、測定高度: (一)道路: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樓板或樓板延伸線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至少三公尺;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聲音感應器應置於離地面或樓板一.二至一.五公尺之間。 三、測定地點: (一)道路: 1.於陳情人所指定其居住生活之下列地點測定: (1)測定地點在室外者,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 (2)測定地點在室內者,將窗戶打開並距離窗戶一.五公尺。 2.道路邊地區:距離道路邊一公尺處測量。但道路邊有建築物者,應距離最靠近之建築物牆面線向外一公尺以上之地點測量。 (二)航空:測點周圍三.五公尺範圍內無任何遮蔽物及反射物,且單一航空噪音事件最大音量與背景音量至少相差十分貝。 四、動特性: (一)道路:快特性(FAST)。 (二)航空:慢特性(SLOW)。 五、測定時間: (一)道路:二十四小時連續測定。 (二)航空:機場周圍地區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全年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非固定式航空噪音監測站,應蒐集連續十日以上之航空噪音日夜音量。 六、氣象條件: (一)道路:測定時間內須無雨、路乾且風速每秒五公尺以下。 (二)航空:風速須在每秒十公尺以下。 七、測定紀錄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日期、時間、地點(含 TWD97 大地座標及高度)及測定人員。 (二)使用儀器及其校正紀錄。 (三)測定結果。 (四)測定時間之氣象狀態(風向、風速、相對濕度、氣溫及最近降雨日期)。 (五)適用之環境音量標準。 (六)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記載事項。 八、測定地點附近有明顯噪音源時,應停止測量,另尋其他適合測量地點或排除、減低其他噪音源之音量,再重新測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從上述參考資料來看,環境音量標準第3條對於環境音量的測定有非常具體的規定,包括測量儀器的規格、測定地點的要求、動特性、測定時間、氣象條件和測定紀錄等。這些規定都是為了確保環境音量的測定具有科學性和準確性。舉例來說,根據參考資料,道路附近的測定地點要求在指定室內或室外,並且距離周圍建築物一至二公尺;而航空方面的測定則有更嚴格的要求,包括無遮蔽物及反射物的範圍、航空噪音事件音量與背景音量相差十分貝等。通过這些具體的規定,可以確保環境音量的測定具有客觀性和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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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環境音量標準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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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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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音量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環境音量標準第 3 條規定:「環境音量之測定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測量儀器:須使用符合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 7129)規定…」(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環境音量標準第 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