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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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包裝飲用水,係指包裝礦泉水、包裝蒸餾水、包裝純水或其他以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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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本條例第二十八條所稱包裝飲用水包括包裝礦泉水、包裝蒸餾水、包裝純水或其他以密閉不可復原方式包裝之飲用水。這樣的規定是為了保障包裝飲用水的品質,確保公眾飲用水安全與健康。 參考資料: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 第 20 條 (88.12.22) 根據以上的法規,包裝飲用水的定義是指各種包裝方式的飲用水,這包括礦泉水、蒸餾水、純水等。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有一件相關案例。在某次稽查中,檢驗結果顯示某品牌的包裝礦泉水未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導致該品牌被處以罰款並要求限期改善,這就是根據飲用水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 20 條的相關規定所進行的處罰案例。
- 第二十八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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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