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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義務人共同設置廢 (污) 水處理設施處理者,應依各該規定之格式、內容、頻率、方式共同提出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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