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義務人各項申報紀錄及下列文件應保存三年供主管機關查核: 一、廢 (污) 水自行或委託清運之處理單據或發票 (影本) 。 二、污泥自行或委託清運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 三、水質水量檢測報告。 四、藥品採購之單據或發票 (影本) 。 五、累計型流量計校正維護之紀綠、單據或發票 (影本) 。 六、其他經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指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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