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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依本辦法所申報之水質水量,其採樣應委託中央主管機關發許可證之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且應符合本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始為完全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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