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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 (以下簡稱申報義務人) 依本法第二十條第三項、第二十二條及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辦理廢 (污) 水檢測申報,應依本辦法規定為之。但納入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之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免為檢測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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