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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義務人採委託處理廢 (污) 水者,其申報內容規定如下: 一、每月委託處理量、受託者名稱、運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地點。 二、前處理採貯留者,除應申報前款之內容外,並應依第三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三、前處理採廢 (污) 水處理設施者,除應申報第一款之內容外,並應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第十一款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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