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附件:
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水質檢測,應依附表一之項目檢測申報;但製程及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之項目者,可檢具證明,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前項附表一項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增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第三條至前條規定之水質檢測,應依附表一之項目檢測申報;但製程及廢水處理程序中不使用且不產出附表一之項目者,可檢具證明,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免檢測申報該項目。 前項附表一項目,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另行增加。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