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報義務人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其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免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頻率。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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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義務人依第三條至第六條規定所為之申報,其申報頻率為每六個月一次;免設置廢 (污) 水處理專責人員之社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每年申報一次。 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得依實際需要增加全部或部分申報項目之申報頻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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