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水體水質監測站設置及監測準則(104.12.16訂定)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依其他
法令
規定設置水體管理機關(構),且依其用水目的或管理需求執行水質監測者,各級
主管機關
得不重複設置監測站。
各級主管機關得依各水體水質管理需求或使用目的,委託水體管理或取用機關(構)辦理水質監測。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