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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2 條

法規代碼
O0050007
狀態
已廢止
種類
廢止法規 >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引用格式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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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廢潤滑油進廠 (場) 數量之監測及管理方法。 三、廢潤滑油貯存方法及設施。 四、處理之方法、流程及污染防治措施。 五、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深度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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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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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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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預估處理量。 二、廢潤滑油進廠 (場) 數量之監測及管理方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潤滑油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