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機動車輛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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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理計畫書應載明左列事項: 一、廢機動車輛進廠 (場) 數量之監測及管理方法。 二、廢機動車輛貯存方法及設施。 三、處理之方法、流程、最大處理量及污染防治措施。 四、處理設施設置進度。 五、處理後所得物品之貯存方法、設施及流向。 六、事業廢棄物清理方法及設施。 七、緊急應變措施。 八、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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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