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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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廢物品或容器之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除適用本辦法及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外,有關含有害物質之成份之物品或容器,並準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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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有關廢物品或容器之回收、貯存、清除及處理,除適用本辦法及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外,有關含有害物質之成份之物品或容器,並準用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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