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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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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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教育機構事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第 4 條」,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本部或環保署指定申報之相關文件,並簽署之。 參考資料: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許可管理辦法」第四條及「廢棄物清理專業技術人員管理辦法」第三條,所置之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應負責共同清除、共同處理機構正常營運及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之管理,並應審查相關文件並簽署。 範例:法規要求甲級廢棄物清除技術員、甲級廢棄物處理技術員需審查並簽署相關文件,以確保廢棄物清除、處理過程符合法令規定,避免對環境產生重大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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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