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許可管理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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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提供處理設施餘裕處理容量接受委託處理廢棄物者,應置專任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一人。但處理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置乙級以上處理技術員二人,其中甲級處理技術員至少一人。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