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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廢乾電池回收、貯存、清除方法及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運送時,車輛機具應設置防雨措施,並避免發生溢出、洩漏、飛散、掉落等造成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情事。 二、運送之車輛機具應具備緊急應變處理設備或材料、緊急滅火設備及急救箱等。 三、貯存之地點、容器、設施應經常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廢棄物掉落、溢散、洩漏、散發惡臭、污染地面、積水或有害氣體擴散及洩漏等情事。 四、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貯存之廢乾電池具有相容性,並足以防止電解液滲漏或造成腐蝕。 五、回收貯存場地應採防止雨水進入之建築結構,其地面應為不透水鋪面。 六、由貯存設施產生之廢液、廢氣、惡臭等,應有收集或防止其污染地面或地下水體、空氣、土壤之設備或措施。 七、貯存場(廠)區四周應設置圍籬。 八、經完成分類之廢乾電池及其再生料、廢棄物應分區貯存,並於明顯處,以中英文標示其種類及名稱。 九、廢乾電池於回收、貯存、清除過程中,不得拆解、破壞原形及造成電解液外漏情事。 十、二次電池應進行放電後再行貯存。 十一、應設置消防設備及緊急沖淋安全設備。 十二、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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