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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鉛蓄電池回收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標準修正前已從事回收、處理之業者,對於本標準修正之規定,應於本標準修正發布後六個月內完成改善。
  2. 回收、處理業於前項改善期限內,免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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