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績效優良獎勵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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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收取任何費用。 本辦法所需頒發之獎金經費來源,除事業組之獎金依初評組別由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他組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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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依本辦法辦理之評選作業、獎勵及相關示範宣導活動所需經費,由中央主管機關或相關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評選機關不得向報名之個人、團體或事業收取任何費用。 本辦法所需頒發之獎金經費來源,除事業組之獎金依初評組別由各該管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編列預算支應外,其他組由中央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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