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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按日連續處罰之起算日,依下列規定: 一、未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自其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 二、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檢齊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向處分機關報請查驗者,經處分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前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之翌日起算;處分機關於補正或改善期限屆滿後進行查驗,認其未完成補正或改善者,自查驗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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