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資源回收再利用法施行細則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經處分機關依本法規定命其停工或停業者,應於復工、復業前,檢具完成補正或改善證明文件或經處分機關指定之文件,向處分機關申請;經處分機關審查准後,始得復工、復業。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