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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產品過度包裝檢驗收費標準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事業向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之檢驗機構申請符合「限制產品過度包裝公告」規定之檢驗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繳納檢驗費。
  2. 前項包裝檢驗費為每件指定產品新臺幣九百五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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