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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以外之其他機關,對事業辦理廢棄物清理、資源減量、回收再利用、推行資源回收再利用源頭管理措施、開發再使用、再生利用技術或實際再使用、再生利用績效優良者辦理獎勵,得準用本辦法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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