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辦理年度十月底前就事業於前二年度有前條所列之績效優良實績,辦理評選及獎勵。 前項評選之報名資格、報名方式、評選組別、初評及複評評分標準、獎勵方式等相關評選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辦理年度一月底前公告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