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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評選作業分為初評及複評。初評由中央主管機關依參加評選事業之業別,分送各該事業所屬之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為之;複評由中央主管機關邀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相關領域學者專家組成評選小組為之。 評選小組為辦理評選,得赴參加評選之事業,就其所提具體實績內容實地現勘。 第一項初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二個月內完成;複評應於報名截止日起四個月內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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