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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棄資源管理績優事業獎勵辦法 第 9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評選為優等及特優之事業,應配合中央主管機關辦理之相關示範觀摩及宣導活動。 經評選為特優之事業於隔一屆後,始得再次參加評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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