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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