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用藥管理法 第 40 條
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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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0條規定,對於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歇業、停業,或經撤銷、廢止許可證或許可執照後,其環境用藥應予適當處理,且其處理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根據法條所述內容,環境用藥製造業、販賣業或病媒防治業者在歇業、停業或許可證被撤銷後,必須按照中央主管機關所制定的辦法進行環境用藥的適當處理。 舉例:根據環境保護署相關資料,當環境用藥製造業或販賣業者決定停業或歇業時,必須遵守環境用藥管理法第40條的規定,對已製造或銷售的環境用藥進行正確的處理,以確保對環境及公共安全的保護。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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