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衛生用藥管理辦法 第 2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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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之售賣對象,以各級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及病媒防治業者為限。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對前項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名稱、負責人、住址及藥品名稱、數量。登記之資料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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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特殊環境衛生用藥之售賣對象,以各級主管機關或所屬機關及病媒防治業者為限。 環境衛生用藥販賣業者,對前項之售賣,應登記購買人姓名、名稱、負責人、住址及藥品名稱、數量。登記之資料應保存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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