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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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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8 條
智慧
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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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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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
核
發、
撤銷
或
廢止
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
主管機關
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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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章節定位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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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毒性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8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關注化學物質評估、預防及管理
§24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化學物質登錄及申報
§30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事故預防及緊急應變
§35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查核、檢驗及財務
§44
開新分頁
第 七 章 罰則
§50
開新分頁
第 八 章 附則
§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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