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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 第 1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第一類至第三類毒性化學物質之製造、使用、貯存、運送,運作人應依規定設置專業技術管理人員,從事毒性化學物質之污染防制及危害預防。
  2. 前項專業技術管理人員之資格、訓練、發、撤銷廢止合格證書、設置等級、人數、執行業務、代理、變更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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