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毒性化學物質運作人依本法第十九條規定,將所剩毒性化學物質列冊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時,應造冊申報停止運作毒性化學物質名稱、成分含量、數量、處理方式或受讓者。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