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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本法第二十條所稱中止運作,指中斷製造、輸入、販賣、使用或貯存運作之情形。
  2. 本法第二十條第二款所定中止運作,包括經主管機關准及未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其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之虞之情形,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事實及相關資料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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