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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用藥委託或接受委託製造,以持有相同劑型製造許可證者為限,且不得逾越委託者及接受委託者其環境用藥製造許可證之有效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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