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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其分裝工廠以具有同一劑型設備之環境用藥工廠,始得為之;其分裝內容量應符合該環境用藥許可證已登記之內容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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