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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5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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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專人解說法規條文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
主管機關
申請: 一、申請表。 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 三、分裝工廠所
持有
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 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
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
公證
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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