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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用藥分裝調配及委託製造作業準則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申請分裝環境用藥,應檢具下列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 一、申請表。 二、所申請分裝之環境用藥許可證正本。 三、分裝工廠所持有與前款許可證相同劑型之製造許可證影本。 四、加註分裝工廠名稱、地址及分裝日期之產品標示。
  2. 委託他人分裝者,除依前項規定檢具文件外,並應檢具經公證之委託合約書,合約書應載明委託分裝之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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