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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標示與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製造、輸入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之運作人,應逐一標示其容器、包裝;買受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者,應維持標示內容清晰、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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