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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經中央主管機關准予解除限制或禁止事項者,運作人得檢具准文件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規定,以該運作事項或用途申請許可證、登記或核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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