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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解除毒性化學物質限制或禁止事項審核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第二條申請案之審查期間為九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九十日為限。
  2. 申請被駁回者,運作人之申復應於收到駁回通知後九十日內,檢具申請表及新文獻資料或佐證文件為之。
  3.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項申復之審查期間為三十日;必要時得通知運作人,延長一次,並以三十日為限。
  4. 第一項及前項審查期間,不包括補正日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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