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管理法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無礙公益維護前提下,與受有利益人進行協談: 一、主管機關對於所得利益之核算與推估,所依據之查證資料,經職權調查相對可得確定。 二、受有利益人與主管機關對所得利益認定上有爭議。 三、受有利益人受有罰金、罰鍰或行政處分等營業外損失,減少實際利益。 四、受有利益人對違反本法義務所造成之環境污染進行事故應變及善後處理。
- 受有利益人依前項規定與主管機關進行協談者,應檢具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或當年度新設立公司自編之財務報表、營業外損失文件單據、環境污染善後處理計畫或其他佐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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