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環境事故專業應變諮詢機關(構)認證及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負責人姓名。 三、主管人員姓名。 四、認證類別。 五、服務項目。 六、服務區域。 七、主要裝備或設備。 八、所在位置。 九、有效期限。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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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證證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機構名稱。 二、負責人姓名。 三、主管人員姓名。 四、認證類別。 五、服務項目。 六、服務區域。 七、主要裝備或設備。 八、所在位置。 九、有效期限。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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