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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應於收到前條現場勘察紀錄及評估書初稿後六十日內,作成審查結論,並將審查結論送達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開發單位;開發單位應依審查結論修正評估書初稿,作成評估書,送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 前項評估書經環境保護主管機關認可後,應將評估書及審查結論摘要公告,並刊登公報。但情形特殊者,其審查期限以延長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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