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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坡地重大開發利用行為環境影響評估範圍及作業準則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開發行為依前條規定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者,開發單位於規劃時,應依環境影響評估程序,實施第一階段環境影響評估,並編製環境說明書。 前項環境說明書,應記載左列事項: 一、開發單位之名稱及其營業所或事務所。 二、負責人之姓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 三、綜合評估者及影響項目撰寫者之簽名。 四、關發行為之名稱及開發場所。 五、開發行為之目的及其內容。 六、開發行為可能影響範圍之各種相關計畫及環境現況。 七、預測開發行為可能引起之環境影響。 八、環境保護對策、替代方案。 九、執行環境保護工作所需經費。 十、預防及其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不銀影響對策摘要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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